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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新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作者:马凯 王懋祥 金芳勇 夏毅
来源:《中国化工贸易·下旬刊》2017年第06期

        摘 要:新《安全生产法》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首先对新《安全生产法》的产生背景、产生意义进行阐述,针对实际情况,论述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推进之间的关系,和利用新《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相关举措。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制正在逐渐完善,粗放型的安全管理渐渐朝着精细化转变。新《安全生产法》的总基调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对于我国未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利用这种《安全生产法》,可以让事故控制更为有效,随着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因为相对薄弱的基础设施,使得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更为突出,而法律中的表述是相对模糊的,这使得采用管制法律模式的原《安全生产法》没有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给予足够的强调,在企业做出非法行为时,需要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会让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有效抑制。新《安全生产法》主要指的是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和原《安全生产法》对比,其克服了原《安全生产法》中的种种缺陷,对企业主体责任予以了强化,加大了生产经营处罚力度,并对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予以了明确,其产生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中的必然趋势。

        2 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标准化

        2.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1.1 安全责任考核机制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做出了明确。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知企业需要对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考核标准与责任范围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予以明确,相关单位应该利用一定机制监督考核相应的落实情况,传统企业中的制度流于形式的情况将会被极大改变,企业安全责任考核机制能够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1.2 明确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依照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金属的冶炼、建筑的施工等方面,需要对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1.3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于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条第二款)。利用这一规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改善,让安全生产费可以得到据实列支,可以做到专款专用,这同样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1.4 强化管理承发包方

        在建筑施工领域,层层转包情况经常发生。现阶段,在我国建设合同中,层层转包事件依然存在,而在此过程中,会重新分配安全生产义务,修改新《安全生产法》可以让生产经营单位协调统一管理承租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检查需要定期举行,这样可以让问题的发现更具及时性,问题的整改更有实效性,进而使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2.2 加大生产经营处罚力度

        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得知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对抢救组织等工作予以负责,如果没有认真完成此项工作,那么将会被降级甚至撤职,且可能会遭到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罚款数额从二十五万到两千万不等,在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存在划分标准,会因为事故的严重程度而逐渐加大罚款数额,如在一般事故时,罚款数额为25万元~50万元之間,如在特别重大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时,罚款数额应为1000万元~2000万元。在此规定下,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做到依法施工和依法管理,需要对法律规定予以深刻领会,对当前存在问题予以解决,提高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2.3 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在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如在第八条规定中,就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需要依照社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完成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工作,并对其进行落实;②明晰政府部门职能。在新《安全生产法》中,依照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予以加强,并对相关协调机制予以建立和完善,对重大问题进行及时解决,依照第九条规定,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照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安全生产状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予以组织明确,严格检查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完成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隐患和事故。对此,相关企业应该紧紧依靠政府的领导,完成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方案的制定工作,让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3 结论

        和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于生产经营处罚力度的加大和对于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明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中具有良好的效果,政府、企业及相关人员应该对此加以重视,进而促进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杰.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法理探究[J].现代职业安全,2017(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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